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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版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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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版權,充分利用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的工作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國家技監局《標準出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出版物的復制、 銷售、翻譯出版和使用的行為。
第三條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有紙質、電子等形式。包括:
(一)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
(二)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衍生品;
(三)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期刊等產品;
(四)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合作出版物。
第四條 復制是指出于商業目的,以復印、打印、翻拍、拷貝、掃描、下載等方式將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銷售是指將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進行出售的行為。翻譯出版是指將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翻譯成英文或其他語種后形成的文稿進行編輯、印刷和發行的行為。使用是指我國相關機構在制修訂標準和進行標準化科研活動中使用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的行為。
第五條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統一管理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版權保護工作。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復制與銷售統一納入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并經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授權有關單位負責管理。未經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進行復制、銷售、翻譯出版和使用。
第六條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必須由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授權的正式出版單位出版,被授權的標準出版單位享有標準專有出版權。經授權從事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使用的機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不得將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使用權利進行轉讓。
(二)應通過指定的渠道獲得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不得使用非法復制件或用非法復制件進行復制、銷售、翻譯出版。
(三)不得泄漏在工作中獲取的訪問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文件庫的用戶名和密碼。
(四)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使用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內容應與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原件保持一致。
(五)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版權。
第二章 復制與銷售
第七條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的復制,價格應考慮其成本、適當的利潤以及國內有關價格規定。
第八條 向跨國公司提供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復制服務,要嚴格遵守多國版權使用協議(MCEA)和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銷售價格應依據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公布的目錄價確定。
第十條 從事標準文獻的收集、借閱服務的標準情報機構、科技情報機構和圖書館等,可以向讀者提供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閱覽服務,不得向讀者提供復制、銷售服務。
第三章 翻譯出版
第十一條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翻譯參照《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和 ISO 導則 47《ISO 出版物譯文表示》執行,并保證翻譯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譯文的發行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譯文的出版價格由出版機構在考慮上繳給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版稅后,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由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授權的出版社負責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譯文的出版發行工作。
第十五條 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譯文出版后,授權出版社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和翻譯機構贈送樣書或電子光盤。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條 經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許可,相關機構在制修訂國家標準和進行有關標準化科研活動時,可以有償使用、復制、翻譯已獲得的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但不得進行任何以商業為目的的活動。
第十七條 經許可有償使用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的標準化技術機構,每年應向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提供標準使用狀況的清單,并按比例繳納使用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相關機構是指:
(一)食品裝備生產機構;
(二)食品裝備科研機構;
(三)有關管理機構;
(四)用戶行業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 在使用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活動結束后, 標準文本的管理依據《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經授權從事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復制、銷售、翻譯出版的機構擅自將業務轉讓給他人的,取消其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授權從事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復制、 銷售、翻譯出版的機構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被第三人非法復制、銷售、翻譯出版的,該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相關機構在使用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過程中,因管理不當致使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版權受到侵害的,該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授權從事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復制、 銷售、翻譯出版的機構未按規定繳納著作權使用費的, 責令其限期繳納, 逾期仍未繳納的,取消其復制、 銷售、翻譯出版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未經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授權,擅自對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出版物進行復制、銷售、翻譯出版的機構和個人,責令其停止復制、銷售、翻譯出版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規定的,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將通過行政的或者法律的途徑予以處理,并追繳有關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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